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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兆林、高艳平申请王林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林,高艳平,王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701号申请人陈兆林,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高艳平,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王林山,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陈兆林、高艳平申请执行王林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内0626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劳务工资1.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