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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9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9411吴培芬与徐杰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芬,徐杰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411号原告:吴培芬,女,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徐杰彬,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吴培芬与被告徐杰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吴培芬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培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培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培芬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桑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