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刑更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桂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桂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1981号罪犯黄桂琴,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耒刑二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桂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追缴诈骗所得67772元。刑期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黄桂琴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10月17日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桂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现有2次表扬余4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桂琴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千元,已缴清,追缴诈骗所得67772元未缴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桂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人民陪审员 范 可 鸣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