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172号
申请人:尤爱梅,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
申请人:赵万波,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申请人尤爱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万波的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现金2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万波所有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上述财产在本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扣押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尤爱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延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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