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忠贤与被执行人王卜龙、重庆乔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贤,重庆乔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吴忠贤,男,194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乔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04898630T),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万兴路455号5幢2-5-2。法定代表人:王卜龙,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卜龙),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忠贤与被执行人王卜龙、重庆乔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9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卜龙、重庆乔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忠贤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乔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卜龙进行“总对总”、“点对点”财产查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王卜龙银行账户。我院已另案对被执行人王卜龙采取临控措施但无反馈,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且无具体下落。我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22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道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