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福顺与周同合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顺,周同合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585号原告:吴福顺,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被告:周同合,男,193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吴福顺与周同合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吴福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福顺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吴福顺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