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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福顺与周同合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顺,周同合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585号原告:吴福顺,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被告:周同合,男,193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吴福顺与周同合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吴福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福顺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吴福顺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