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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雷,男,1987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住北京市怀柔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雷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雷于2017年6月20日19时许,在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局里村西边鱼池附近,因琐事与喻某发生口角,后将喻某打伤,致其左2、3、右10肋骨骨折、腰椎骨折(L2、3横突左侧)。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喻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王雷于2017年6月20日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雷于2017年9月24日赔偿被害人喻某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雷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雷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福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