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行审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与尤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12行审207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龙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大连,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尤华,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铜山国土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国土资监字[2017]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1月9日,铜山国土局向尤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以下事实:尤华于2014年11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茅村镇赵庄村1934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铜山国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尤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93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茅村镇赵庄村集体组织;(2)对非法占用的1934平方米土地处以2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868元。申请执行人铜山国土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1、2014年11月20日,铜山国土局向尤华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2016年11月21日,铜山国土局违法线索登记表及立案呈批表。证明铜山国土局对尤华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3、2016年12月1日,铜山国土局给尤华妻子张芳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尤华于2014年11月未经批准占用茅村镇赵庄村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房;4、2016年12月8日,铜山国土局现场勘测笔录及制作的勘测定界图、界址点坐标、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铜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以及违法建筑物照片。证明尤华非法占用土地的现状、地类、面积及四至;5、2016年12月16日,铜山国土局规划科出具的《关于尤华违法用地情况的说明》。证明尤华违法占用1934平方米土地,在茅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2017年1月3日,铜山国土局向尤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证明已告知尤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7、2017年1月10日,铜山国土局向尤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证明已向尤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2017年9月19日,铜山国土局向尤华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9、2017年2月21日,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证明尤华已履行缴纳3868元罚款义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茅村镇赵庄村1934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一般农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尤华非法占用茅村镇赵庄村集体土地1934平方米,在茅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被执行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已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铜山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山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尤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尤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壮达审 判 员 杨守东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