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波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2刑初374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波,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波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波于2012年4月8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以自己或者其妻子丁某名义在中国银行通化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通化新站支行共申请办理信用卡五张,并进行透支使用,截止至2014年8月再未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杨波更换手机号码、住址进行逃避。其五张信用卡共计恶意透支人民币589,082.88元。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信用卡透支明细等书证;证人丁某、迟某、王某等人证言及被告人杨波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波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波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波于2012年4月8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以自己或者其妻子丁某名义在中国银行通化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通化新站支行共申请办理信用卡五张,并进行透支使用,截止至2014年8月再未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杨波更换手机号码、住址进行逃避。其五张信用卡共计恶意透支人民币589082.88元。透支钱款被其用于父亲治病等其他消费。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杨波于2012年4月8日,在中国银行通化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096701293059481的信用卡,随后进行透支消费,2014年8月2日之后再未还款,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49999.89元;2.被告人杨波于2013年4月12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通化新站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00435263002的信用卡,随后进行透支消费,2014年5月5日后再未还款,共透支本金人民币62182.62元;3.被告人杨波于2013年6月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637580006811404的作用卡,随后进行透支消费,2014年3月30日后再款还款,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34359.18元;4.被告人杨波于2013年7月28日,以其妻子丁某(另案处理)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分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4637580006880144的信用卡,随后进行透支消费,2014年7月23日之后再未还款,共透支本金人民币91118.4元;5.被告人杨波于2013年9月25日,以其妻子丁某(另案处理)名义在中国银行通化分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6259072246220002的信用卡,随后进行透支消费,2014年5月26日之后再未还款,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51422.7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信用卡透支明细等书证;2.证人丁某、迟某、王某、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杨波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波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杨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波违法所得人民币589,082.88元,返还中国银行通化分行人民币301,422.68元,返还中国工商银行通化新站支行人民币62,182.62元,返还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分行人民币225,477.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桂英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彦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