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271号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谯某某,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系杨延安姑父。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84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某某已外出,具体地址不详。通过“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田永山审判员 徐继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