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贵敏与李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敏,李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090号原告:王贵敏,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被告:李敏峰,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原告王贵敏与被告李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贵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敏与被告李敏峰已协商解决,原告王贵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敏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王贵敏负担。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亚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