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9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建忠、闻春芬与孙建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忠,闻春芬,孙建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9681号原告:朱��忠,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告:闻春芬,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告:孙建卫,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原告朱建忠、闻春芬诉被告孙建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忠、闻春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建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忠、闻春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马桥小区x室《张家港市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被告即将分得的一大套拆迁安置房出售给原告,房款总价3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方支付了购房款200000元。2017年,被告取得了拆迁安置房,为明确双方合同房屋的具体位置,双方签订了《张家港市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一份,确认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房屋为张家港市金港镇马桥小区x室(含自行车库)。后原告又支付了50000元购房款,被告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但因原告无法开通涉案房屋水电,经双方多次协调未果,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孙建卫未作答辩,但在庭审前本院对其调查时,其陈述的案件事实和原告前述的一致。另查明,2017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20000元,2017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50000元,本案房款320000元已经支付完毕。以上事实,有收条两份、被告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建卫承认原告朱建忠、闻春芬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建忠、闻春芬与被告孙建卫于2017年6月18日签订的关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马桥小区x室的《张家港市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孙建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