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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建成与姚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成,姚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588号原告:周建成,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委托代理人:刘东升,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系原告女婿。委托代理人:张峰,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国,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委托代理人:邹文节,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姚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1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伟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