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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与王陈利、徐仕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王陈利,徐仕祥,苏琴,苏中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4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人民路45号。负责人:朱明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炎(该行员工),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该行员工),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王陈利,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徐仕祥,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苏琴,女,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苏中贵,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与王陈利、徐仕祥、苏琴、苏中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廖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佳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