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3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帆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帆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339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左晓英,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661号1幢703室,身份证号码340323198308106940。被申请人:孙帆,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左晓英与孙帆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经左晓英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皖1103民初3398号财产保全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帆名下的位于滁州市丰乐大道1918号(山水人家会峰山庄)7幢103室(皖20**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478号)房屋;二、查封申请人左晓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17的存款150000元。左晓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以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孙帆已自愿履行义务。左晓英申请解除对上述两项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孙帆名下的位于滁州市丰乐大道1918号(山水人家会峰山庄)7幢103室(皖20**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478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左晓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17的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国慧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