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艳华与杜文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华,杜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399号申请人:王艳华,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赵立新,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杜文波,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人王艳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杜文波所有的苏C×××××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万元。担保人赵百祥、杭春艳自愿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新河农贸市场南侧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杜文波所有的苏C×××××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万元。查封、扣押期限二年。二、查封担保人赵百祥、杭春艳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新河农贸市场南侧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