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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小平、周颖等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小平,周颖,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1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小平,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周颖(罗小平之妻),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娄底市双峰县,现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驻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西路农贸建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肖志成,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小平、周颖、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限被执行人罗小平、周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134000元(利息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对6000000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05%计息给申请执行人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对处置被执行人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芙蓉广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涟国用(2011)第110102046、房产权证号为2012字第××号的房号为T001至T168号的房产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60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63838元,由被执行人罗小平、周颖、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罗小平、周颖、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房地产经济不景气,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尚不适宜进行处置,如此时处置抵押房产,将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小平、周颖、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