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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传胜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胜,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013号原告:王传胜,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莉、吴言彦(实习),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传胜诉称,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以成立“清风杂志”信阳站为由向原告借款330000元整,后清风杂志信阳站并未实际成立。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9月11日在中间人周晓波的见证下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3年9月10日被告借原告330000元整,承诺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10000元整,其余款项于2016年11月15日前全部还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9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刘强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二七区的证据,被告刘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