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5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枣阳市华利峰建材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华利峰建材有限公司,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5361号原告:枣阳市华利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虹,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世斌,男,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原告枣阳市华利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枣阳市华利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仿大理石条纹砖款114263.00元;2.判令被告依据合同第九条约定支付日5‰,270天违约金148500.00元。3.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被告根据枣阳市政府要求整治南城街道市容需要铺设地砖。经过被告招投标。被告下属单位枣阳市南城城建服务中心与原告签订供货合同。双方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供货数量及价格。原告根据被告工程需要,陆续为被告送仿大理石条纹砖81560块,总价款356463.00元。2016年9月被告已支付砖款242200.00元,下欠114263.00元至今未付。为此发生纠纷,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求本院依法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枣阳市华利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12月6日,原告枣阳市华利峰建材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城镇建设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买卖仿大理石条纹石砖供货合同,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城镇建设服务中心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被告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系该服务中心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原告诉讼所列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枣阳市华利峰建材有限公司是与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并非是与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枣阳市华利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爱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欢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