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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崔某、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崔某,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村民。被执行人:崔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居民。被执行人:蒙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某、蒙某(2017)陕0429执7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蒙某履行了20000元本金及5500元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7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