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甘肃瓜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瓜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244号原告:甘肃瓜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王旭,男,汉族,系甘肃瓜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誉文,女,汉族,系甘肃瓜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李龙,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甘肃瓜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瓜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瓜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瓜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薄』告李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甘肃瓜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