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樊庆俊与王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庆俊,王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2民初768号原告:樊庆俊,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独山子区帝都酒行业主,住克拉玛依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强,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樊庆俊与被告王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樊庆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庆俊以与被告王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庆俊撤诉。案件受理费451.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庆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栗征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