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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6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俞雪华王眉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眉丹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783执6634号之一被拘留人:王眉丹本院在执行俞雪华与东阳市丹心建材有限公司、卢伟铭、王眉丹(2016)浙0783执66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眉丹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