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兴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兴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3198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南镇景阳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忠,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兴跃,男,生于1954年7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兴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预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