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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崔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876号罪犯崔文,男,1965年3月10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延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吉刑经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1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19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崔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10日11时30分,被告人俞胜范携带“冰毒”从龙井市三合镇附近的边境线非法越境到我国境内,将“冰毒”130克交给崔文,崔文为躲避途中检查,将冰毒交给李青龙带回龙井,李青龙将冰毒带回龙井市后交给崔文,2008年1月13日崔文、俞胜范、李青龙在龙井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崔文住处查获三包毒品,经鉴定均系甲基苯丙胺,共重114.8克,含量为65.79%。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82.4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崔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走私毒品犯罪,系主犯,社会危害大,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月消费较高,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