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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军玲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玲,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3民初1652号原告:黄军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杨见生,该组组长。原告黄军玲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街洞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军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街洞村三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军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796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系宜章县梅田镇车头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村民,2010年6月9日,经被告村委会同意及郴州市公安局审核签发,正式落户到被告组。2012年1月6日至8月1日,被告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被告共获得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充费4218815元,人均分得39289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该补偿款给原告;原告逐向郴州市苏仙区法院起诉、郴州市中级法院上诉,经郴州市中级法院(2015)郴环民终第13号终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9289元土地补偿款。2015年至今,被告组上多次征收土地,2015年人均领取集体资金分配款25000元,2017年1月7日人均分得40468元,1月20日人均分得14200元,合计79668元、但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将上述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原告,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街洞村三组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军玲原系宜章县梅田镇车头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村民,在与其丈夫杨海斌结婚后,经杨海斌的父亲杨振竹(原系街洞村三组村民,后因工作原因迁出户口)协调下,经被告组同意,原告于2010年6月9日将户籍迁入被告组,成为被告组集体成员。2012年初开始,被告组被征收了部分土地,获得土地补偿款、安置费等,被告组按照组民制定的分配方案,将征地补偿款分4次分配给了组民,每人分得39289元,被告以原告落户被告组是想分得农村宅基地为由,拒绝将土地补偿分配给原告。原告在与镇、村调解无果后,诉至法院,后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获得了上述土地补偿款。2015年以来,被告组上又有土地被征收,并于2015年人均分得土地补偿款25000元、2017年1月7日人均分得土地补偿款40468元、1月20日人均分得土地补偿款14200元,合计79668元。被告组仍然不给予原告分得上述土地补充款,原告又经镇、村调解无果后,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具有获得被告组土地补偿款等利益的资格。原告的落户是经被告组同意,且认可与该组村民同等对待,享受同等待遇;并经公安机关登记至被告组名下,其迁入合法有效,理应享受与被告组村民同等权益;现被告无合法理由拒绝将本组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原告,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享受集体成员权益获得土地补偿款共计79668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军玲土地征用补偿款79668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1.7元,减半收取895.85元,由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