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国防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防,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上诉人刘国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4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国防���诉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违背上诉人真实意思的,且该协议书是格式合同,对管辖协议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提示说明,应为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金乡县。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院提起诉讼。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签订于济南市历下区。上述管辖协议中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上诉人刘国防称上述《协议书》是格式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刘国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