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5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喜保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保,北京圣帝亚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449号申请执行人刘喜保,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襄樊市。被执行人北京圣帝亚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范圣金,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喜保与被执行人北京圣帝亚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圣帝亚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刘喜保八万一千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权利人刘喜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圣帝亚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喜保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圣帝亚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喜保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圣帝亚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54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