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恢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1141唐克勤与袁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克勤,袁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恢1141号申请执行人唐克勤,男,195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袁向荣,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唐克勤与袁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宜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袁向荣应支付唐克勤31813元,因袁向荣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2016年8月16日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2017年7月21日名下的银行存款;于2017年9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2017年9月21日名下的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袁向荣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袁向荣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其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B×××××小型汽车,但该车查找不到,有一处农村座落在宜兴市××芳东村姚塔万塔79号农村住宅房,但该房依法无法评估拍卖。4、本院于2017年1月7日至被执行人袁向荣户籍所在地宜兴市××××芳东村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袁向荣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袁向荣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7日通过公开执行执行工作告知书方式将被执行人袁向荣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