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870号原告刘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刘某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