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石海军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76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海军,绰号“早虾”,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电焊工,住江苏省丹阳市。曾因赌博,于2005年8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海军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石海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王霞、邹春兰、王凯等人在丹阳市云阳街道龙凤新村、华都锦城、新世纪花园,采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3次,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9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石海军组织王某1、王某2、邹某等人,在丹阳市云阳街道龙凤新村5幢二单元101室内,采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2000元。2.2016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石海军组织王某1、王某2、邹某等人,在丹阳市云阳街道华都锦城47幢1单元704室内,采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3000元。3.2016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石海军组织王某1、朱某、王某3等人,在丹阳市云阳街道新世纪花园20幢四单元402室内,采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4000元。被告人石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聚众赌博的事实,退出了非法所得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证人陈某、曹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海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海军已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石海军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被告人石海军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海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三千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石海军在公安机关退出的非法所得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岳为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路珍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