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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财保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周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湘1024财保8号民事裁定,裁定:1.在17万元人民币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车辆一辆或者冻结其银行存款;2.查封担保人胡某名下的位于***,房产证号为***号房产。因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已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申请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车辆一辆的查封和解除对李某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胡某名下的位于***,房产证号为***号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周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施 云审 判 员  李 畅代理审判员  岳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