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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辖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宣城双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宣城双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双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乐书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宣城双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3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约定选择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征审判员 陆建军审判员 王鸿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