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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淑玲申请李秀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淑玲,李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948号申请执行人:朱淑玲,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李秀敏,女,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朱淑玲与李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李秀敏在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朱淑玲不要求执行其他财产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淑玲在银行冻结到期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