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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仙游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文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雄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086号原告:仙游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579号。法定代表人:杨宗雄,经理。被告:刘文雄,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仙游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仙游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仙游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慧连人民陪审员  蒋玉楼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婷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