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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海成与陈双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海成,陈双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1217号原告:成海成,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殪虎桥镇沙沟台村周庄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双有,又名陈世杰,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殪虎桥镇沙沟台村周家庄社。原告成海成与被告陈双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成海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海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海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海成负担。审判员  陈永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