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海成与陈双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海成,陈双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1217号原告:成海成,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殪虎桥镇沙沟台村周庄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双有,又名陈世杰,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殪虎桥镇沙沟台村周家庄社。原告成海成与被告陈双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成海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海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海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海成负担。审判员 陈永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