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1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468号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石化大道雷寨村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7350749753。法定代表人张国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下马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6075336。法定代表人程建安,经理。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01元,其余3401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