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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贾峰与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峰,巩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443号原告:贾峰,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西峰区。被告:巩涛,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西峰区。原告贾峰与被告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贾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峰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贾峰负担300元,退付原告贾峰4000元。审判长常喜娥代理审判员李素素代理审判员赵恺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