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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阳郭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赵泮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赵泮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阳郭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庙村。法定代表人:刘学景,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泮磊,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泮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阳郭商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泮磊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泮磊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承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