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刘晓江与刘印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江,刘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729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江,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刘印祥,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5日,住重庆市梁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晓江与被执行人刘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54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晓江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833.28元,案件受理费18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印祥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