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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秦桂玲与冯伟民、卢延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桂玲,冯伟民,卢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962号申请执行人秦桂玲,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冯伟民,户籍所在地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卢延彬,户籍所在地安图县,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秦桂玲与被执行人冯伟民、卢延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冯伟民、卢延彬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秦桂玲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3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6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147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冯伟民名下位于延吉市东进街佰翠源19号楼3单元302室,建筑面积58.62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被执行人冯伟民的房屋在本院查封前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宏银支行贷款210000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冯伟民抵押的房屋在偿付优先债权后已无剩余可能,申请执行人秦桂玲不同意对被执行人冯伟民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962号限制消费令及(2017)吉2401执962-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冯伟民、卢延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冯伟民、卢延彬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冯伟民、卢延彬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秦桂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