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8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宗远与陈敏颖、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远,陈敏颖,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8726号原告:张宗远,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通律师,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颖,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二路1号5楼06号。负责人:朱文杰。原告张宗远诉被告陈敏颖、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宗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确认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张宗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远撤诉。审判员 李淑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