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应军、李宗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应军,李宗祥,黄世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6492号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坤太路432号。法定代表人:颜健生(GANKHIANSE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应军,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被告:李宗祥,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被告:黄世军,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应军、李宗祥、黄世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7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曦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