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国恩与龚开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恩,龚开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860号申请执行人:郭国恩,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龚开喜,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国恩与被执行人龚开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郭国恩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龚开喜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