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寿蒋洁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叶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蒋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叶海军,张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2390号原告:寿蒋洁,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方,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标的款及法律文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国玉,经理。被告:叶海军,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珊,女,汉族,1994年10月28日出生,住浚县。寿蒋洁与叶海军、张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寿蒋洁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海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叶海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蒋洁撤回对被告叶海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培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