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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恢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赖某、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92号申请人赖某,男,1993年9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农民,住赣县。委托代理人张伦庭,南康市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某,女,1973年9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农民,住赣县。委托代理人陈军粮,赣县阳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赖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确无财产可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赣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楠审判员 廖 云 英审判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