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赖某、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92号申请人赖某,男,1993年9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农民,住赣县。委托代理人张伦庭,南康市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某,女,1973年9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农民,住赣县。委托代理人陈军粮,赣县阳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赖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确无财产可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赣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楠审判员 廖 云 英审判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