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督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督147号申请人: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富康路。组织机构代码79810918-6。法定代表人:丁辉。申请人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夏荣给付物业费用5754元。因被申请人外出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和县晶核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和县晶核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吴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贤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