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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督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督147号申请人: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富康路。组织机构代码79810918-6。法定代表人:丁辉。申请人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夏荣给付物业费用5754元。因被申请人外出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和县晶核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和县晶核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吴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贤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