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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明与马全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明,马全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明,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勋,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香英,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全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郗华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侃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师。再审申请人胡明与被申请人马全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12民初第30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明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撤诉。审 判 长 童 旭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张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