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汝西峰、罗广万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西峰,罗广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汝西峰,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覃任合,广西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广万,男,1964年4月9日出生,住象州县。申请执行人汝西峰与被执行人罗广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2017)��13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广万不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汝西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以(2017)桂1322执661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履行支付加工费21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7)桂1322执66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罗广万已自动履行将执行标的款本息21000元,受理费162.5元,执行费219.87元汇入本院账户。申请人自愿放弃逾期利息等执行请求,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3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