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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自贡仁友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仁友建材有限公司,王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自贡仁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明芬,经理。被执行人:王先伟,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自贡仁友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先伟登记有坐落于荣县旭阳镇望佛街XXXX号成套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先伟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望佛街XXXX号成套住宅,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梅 来源: